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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南站服装店,时尚中心几点关门 时间:2025-04-05 17:31:23
——批判法律研究的核心主张是:一切法律都是政治(Law is Politics),法律话语难以与政治话语分开,在立法和司法中充满着社会福利、权利、道德、分配公正、经济效率等有争议的政治话语。
他们对案件的态度,基本上与德国法院在上述情妇遗嘱案中的立场一致,而且很多人是依据梅迪库斯的教科书,⑺引用了这个案件的判决及理由。民法通则与继承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涉及遗嘱效力的案件应当适用特别法--继承法,而按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该遗嘱不具备所列无效的情况。
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黄永彬无权单独处分。批评者认为不应追问行为人的动机,是试图切断行为与法律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第三,多数原则也是受到限制的。二人又向州高等法院提起再抗告。当地大部分百姓认为,这个案子断得好,有力地震慑了企图成为"第三者"的人,端正了民风。
(27)前引⑺,第521-547页。柏林基层法院的遗产法庭颁发了相应的继承证书。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
对普通百姓而言,不管你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均认为是父母官应当为他们排忧解难,有问题,找政府的思维在当下民众中依然很有市场。长此以往,千万次公正判决的百川归海才能逐步使法律信仰进驻民众心间。申言之,积极守法就是要让广大民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给他们带来的或可能带来的利益或不利后果,亦即对于受害人来说,通过法律维护了其正当权益,实现了其心目中的正义;对于侵害方而言,通过法律制裁使其承担后果,从而使之感受到由于自己的过错给自身带来的物质或精神损害。所以让人们一夜之间放弃内心所信仰的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传统而去信仰陌生的法律,恐怕是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为此,我国立法必须立基于本土习惯上的博采众长,方能使法律信仰立地生根! 其二,正司法。
消极守法使民众畏法如虎,只有积极守法才能逐步培育公民的守法意识。长期以来,传统司法行政合一体制的影响依然在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
严格执法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之一,因为任何一个法院的判决若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无异于一纸空文。毋庸置疑,当下国人法律信仰的缺失与我国立法的错位不无关系。着眼当下我国实际,法律信仰的形成应率先从以下四个方面做起: 第一,立良法。那么如何培育守法者的守法意识?愚以为,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普法教育,注重送法下基层,尤其要把那些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到位,让普通百姓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守法,也就是让民众做到积极守法,而非被动型地消极守法。
不可否认,前三者可能对法律信仰的客体影响成分较大,而守法者对法律信仰主体的影响成分可能更深。当然,这并非说前三者不是守法的主体,恰恰相反他们更应该模范带头遵守法律的规定。如此日积月累,就必然能够在广大的民众中间形成一个良好的守法氛围,然后才能进一步升华为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法律信仰。制定法律是培育法律信仰的第一步,没有法律存在的原始社会自然谈不上法律信仰。
公正执法是严格执法的应有之意,因为此处的执法机关不仅仅是指法院的执行庭,更多的是指向行政机关的执法权。这就需要我们首先从法律产生的源头——立法上去探寻形成法律信仰的路径,故制定良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肇端,也是最重要的一环。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是培育国人法律信仰的关键。有了良法,司法不公,法律信仰只能是纸上谈兵;没有良法,即使司法公正,法律信仰亦是墙上芦苇。
反之,个别审判不公及冤假错案残酷吞噬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撞击着人们心中本来就很脆弱的法律信仰神经,不能不令人扼腕长叹!尤其值得司法机关警醒的是,处于当今网络时代,信息传播之快令人始料未及;监督司法公正的大众舆论是检验民众法律信仰的一块重要试金石,正则促进,负则阻碍。这句箴言应当成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者的座右铭,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真实写照。法律信仰是主体和客体的辩证统一,如果把法律看做法律信仰的客体,那么法律信仰的主体无疑应当是人,不仅包括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还包括数量众多的守法者。不可否认,二者各有其理,但似乎又共同忽略了一个值得进一步追问的问题:法律信仰的前提是什么?窃以为,阐明法律信仰的前提至关重要,这才是法律信仰的根本问题。严格执法是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不仅事关政府的光辉形象,而且关乎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众所周知,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确立,但大都移植西方,与国人的文化及习惯有相当距离。
不能因为其是法律的制定者、司法者、执行者就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更因为他们的一举一动对普通守法者的守法意识影响更为深远,诚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一次公正的判决并非仅仅是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它会通过横向传播的形式使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邻居同事甚至其周围更多的人感受到法律的可信可敬。
依此路径,就能逐步培养出民众的规则意识,为法律信仰的形成夯实基础。那么何为良法?从先哲亚里士多德到杰弗逊,从拿破仑到萨维尼都进行了深入思考和艰难开拓,虽然饱经挫折但也硕果累累。
我认为,除继续坚决贯彻宪法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任何个人不得干涉法院审判这个原则规定外,法院和法官一是要把严于律己、拒腐防变、心中有天平作为恪守不移的神圣职责,二是要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尤其是媒体和人民大众的监督。若此,如果人们总是从媒体或生活中看到执法人员动辄砸摊子、乱罚款、强行拆迁,而政府机关总是抱着一个不出事,就没事的侥幸执法心态,就难免小事酿大祸,想让百姓相信政府公正执法也只能是水中花镜中月了!然则如何保证严格执法?笔者以为,无论是司法机关执法还是行政机关执法,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以尽量劝说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执行为上策;即使要采取强制执行方式,也不能简单粗暴,要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的基本执法观。
当然有了法律,人们也不一定有法律信仰,这已被古今中外的屡次实践所证明。只有如此,法律信仰之水才会缓缓流入民众的心田。截至目前,对此主要形成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法律信仰论和法律不能被信仰论,且前者暂居优势。尽管观点众说纷纭,但他们有一点共识的确令世人警醒:良法必须紧扣本国实际,否则立法就是无本之木。
既然如此,如何保障司法公正才是问题的关键。普通民众是最讲究实际的,当他们认识到通过法律能够保护自身的切身利益,在其内心必然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对法律的信任与尊敬;同时当他们看到通过法律使侵害方得到应有的制裁时,也必然会给予那些试图以身试法者一种无形的威慑,使之不敢违法或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也恰恰体现了法律的尊严
同时,法律制度,从整体上看,也像经济制度一样,被看成是庞大、复杂的机器——科层制(借用马克斯·韦伯的定义)——其中,各个部件依据特定刺激和指令履行特定的职能,它独立于整体的目的。[9]可以说,伯尔曼的理论构成了中国法律信仰论的直接理论资源。
当然,由于中国的法律信仰论者从来没有像伯尔曼那样,发展出一整套复杂的体系性理论,也没有明确表述过他们所持的基本法律观,因此其理论所预设的法律观只能经由对他们的观点进行分析和必要的推导才能够得出。这种孤立的法律观不仅支撑着制度上的移植论,也支撑着价值和精神层面上的移植论。
大体而言,反对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法律信仰论展开了批判。首先,中国的法律信仰论对待传统的态度,显示出其理论背后秉持的是一种特定的文化虚无主义。参见朱苏力:《法律如何信仰》,载许章润等:《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138页。[25]在使用自觉的有机发展概念时,伯尔曼为这一概念赋予了一个全新的含义。
[34]借用伯尔曼的理论资源,中国法律信仰论对形形色色的法律工具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批判。[21] 就此而言,在中国法律信仰论者那里,法律信仰与传统的割裂似乎是合乎历史和逻辑的。
这种面向西方的拯救意识一直伴随着中国主流的法律信仰论,成为其内在的根本关切和理论意旨之所在。中西碰撞、旧有文明崩解既构成了文明重建的背景,也构成了文明重建的机遇和源头。
再次,关于法律的演进发展观。这种法律工具主义体现为单纯强调法制现代化的制度因素。